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男女雙方在談戀愛時互贈的禮物,分手后能要回來嗎?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該案的男方曾贈給前女友一個黃金手鐲,稱這個手鐲是訂婚彩禮,想通過起訴要回。法院審理后發現,雙方沒有訂立過婚約,手鐲應屬于戀愛期間為增進雙方感情的自愿贈與行為,且價值并未超出正常交往范疇,駁回了男方的訴求。
2021 年 3 月,50 歲的邱某某和小他 13 歲的薛某某經朋友陳某介紹相識。同年 8 月,薛某某搬到邱某某家中,同居生活了兩個月后,因感情不和分了手。
在二人同居生活期間,邱某某買了一個價值 1.4 萬元的黃金手鐲送給薛某某。分手后,邱某某想要回這個手鐲,女方告知已經變賣。實際上,這個手鐲仍在薛某某手中,只因她生氣不想返還。
2022 年,邱某某將薛某某起訴至清江浦區法院,要求對方返還。他向法院表示,這個手鐲是作為訂婚彩禮送給薛某某的,結婚目的沒有實現,所以想要回來。而薛某某辯稱,手鐲是作為生日禮物送給她的,她不同意返還。
法院認為,邱某某稱手鐲是彩禮,可是通過審理所查明的情況來看,雙方并沒有按照民間習俗訂立婚約,邱某某也承認并沒有與對方家人談婚論嫁。所以,手鐲并非彩禮,而是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法院還認為,從分手后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邱某某購買手鐲是送給 " 我愛的人 ",足見贈送時雙方感情較好,該手鐲屬于戀愛期間為了增進雙方感情的自愿贈與行為,且價值并未超出正常交往范疇。手鐲的權利已經轉移,邱某某要求返還,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清江浦區法院駁回了邱某某的訴求。
(編輯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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