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伯年過九十
兒孫滿堂
名下一房
本應享受天倫之樂
誰能想到
一不小心竟上了自己孫子的 " 當 "
名下的房子也被孫子拿走了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兒?
老伯辦理房屋轉讓手續時并不知情
廣東廣州,90 多歲的朱老伯有六個子女,平常由子女輪流照顧。某天,孫子朱某稱要結婚,想租賃爺爺朱老伯名下位于白云區某街的房屋居住,朱老伯同意了。
隨后,孫子朱某帶朱老伯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朱老伯向孫子朱某出售涉案房屋,59.97 平方米,房價款為 21000 元,并辦理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孫子朱某名下。
后來朱老伯的兒子、女兒問起此事,朱老伯稱,曾經與孫子朱某一起去過不動產登記中心,但不清楚去干什么,只是按要求對著攝像頭點頭、搖頭,以為是孫子朱某所說的辦理房屋租賃手續。
經多方查證,朱老伯才得知當日辦理的并非房屋租賃手續,而是房屋轉讓手續。于是,朱老伯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并將涉案房屋登記回自己名下。
而孫子朱某主張,朱老伯將房屋無償贈與了他。
法院:孫子乘人之危 過戶顯失公平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作為朱老伯財產,贈與其孫子,不與子女商量或協同辦理,不符合常理。
房產交易中心的錄像顯示,朱老伯反應緩慢,對所簽名內容并不清楚。孫子朱某是在朱老伯缺乏判斷能力情形下辦理的過戶手續,符合乘人之危導致的顯失公平情形。朱老伯作為受害人,請求撤銷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并變更產權登記至朱老伯名下,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判決,朱某與朱老伯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予以撤銷;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朱某協助朱老伯將涉案房屋變更登記至朱老伯名下。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
"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則以喜,一則以懼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涉及侵害老年人權益糾紛的案件日益增多,老年人因年齡大、缺少判斷能力,行為能力受限,易受誤導,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本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認定朱老伯年事已高,在房屋買賣簽訂過程中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朱某利用爺孫關系以辦理租賃房屋手續為由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符合乘人之危導致的顯失公平情形,撤銷其與孫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切實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展現司法審判中護老助老的價值追求。
"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朱老伯與朱某屬于爺孫關系,年輕人應自食其力,遵循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給予老年人晚年生活多些物質保障和人文關懷,而不是采取不正當方式爭奪長輩的房屋等財產,本案同時也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文章來源:公眾號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編輯 蔣文嘉)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e7a55c9e780bf92c001d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