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華雨 見習記者 徐曉安)一輛貨車在行駛途中,因操作不當撞上了電線,5 戶村民家的電器因此損壞。事故發生后,司機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保險公司拒不賠償。司機只好自行承擔了 43600 賠償費,隨后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
2021 年 7 月的某天,潘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駛在常熟市某路段,因操作不當撞到了電線上,一下子導致 5 戶人家的電器損壞。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潘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潘某的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經過勘驗認定該事故造成的損失為 43600 元。
不過,在潘某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保險公司卻認為,該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間接損失,拒絕理賠。于是,潘某自己向受損的 5 戶人家賠償了 43600 元,隨后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 43600 元賠償金。
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中約定:"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案屬于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屬于直接損失,并非保險條款約定的間接損失。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該保險條款并沒有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有明確的釋義。因此,對該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采納對潘某有利的解釋。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潘某 43600 元。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該法條,是國家通過立法 " 強行矯正 " 該條雙方的不平等關系,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的一種司法救濟。
(編輯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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