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 科技 7 月 12 日消息,支付寶安全中心今天發文《買賣賬戶賺小錢?這樣的 " 甜蜜陷阱 " 需警惕!》,支付寶稱," 通過買賣自己閑置的銀行賬號、游戲賬號、社交賬號賺點生活費 ",聽起來是一件非常有 " 吸引力 " 的事,殊不知這樣的 " 吸引力 " 背后,卻是不法分子布下的陷阱,更甚者或將承擔法律連帶責任。
" 買賣賬戶 " 包括買賣、出租、出借賬戶,具體是指個人或單位未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自己的個人賬戶或單位賬戶以賣、租、借的方式給予他人使用的違法行為。

以買賣銀行卡賬號為例,用戶在不知道出租、出借賬戶行為違法的情況下被人借用、冒用身份信息,被參與了違法犯罪活動,并給被詐騙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 85 號)文明確規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 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買賣賬戶的危害有多大?在社會危害層面,犯罪分子通過收購、租用個人或單位賬戶進行電信詐騙、洗錢、逃稅或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協助不法分子轉移資金,這嚴重損害了社會誠信和社會秩序。
對用戶個人來說,買賣、出租、出借賬號不僅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造成個人信息泄漏,也給自己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嚴重的甚至涉嫌違法犯罪。
支付寶協助執法部門持續打擊此類違法行為:2020 年 7 月 5 日,被告人蔡某明在明知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支付寶賬號以 500 元出售并把手機借給蔡某新使用。2020 年 7 月 5 日,被害人余某被網絡詐騙 3 萬余元,其中部分贓款被騙后通過被告人蔡某明出售的支付寶賬戶轉入并轉出。經公訴部門審計,被告人蔡某明出售的支付寶賬戶轉入資金 954489.20 元,轉出 954492.56 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蔡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終,被告人蔡某明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追繳被告人蔡某明非法獲利 500 元,上交國庫。
支付寶提醒:所謂的 " 租買賬號生意 ",本質上就是不法分子為了借普通用戶身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來逃避監管追蹤,請大家務必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