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
大家都靠空調 " 續命 "
可最近江蘇南通的老陳
卻因為空調,備受煎熬
老陳家住一樓
臥室正對著
鄰居家車庫的空調外機
機器產生的噪聲和熱氣
讓老陳整晚睡不安穩
和鄰居多次協商無果后
老陳無奈訴至法院
近日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通報了這起案件
案件詳情
老陳家住在某小區一樓,鄰居楊某的車庫位于老陳家樓下,楊某的岳母就居住在車庫內。2021 年夏天,楊某為車庫安裝了空調,并將空調外機放置在自行搭建的車庫屋檐上,靠近老陳的臥室窗戶。空調外機產生的熱氣和噪聲使老陳不堪其擾,老陳多次與楊某協商更換空調外機位置,但楊某均未同意。無奈之下,老陳只得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改變涉案車庫用途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即該行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雖然楊某辯稱,小區里絕大多數業主都將車庫改成生活起居所用,但顯然不能成為國家認可的所謂習慣。楊某安裝的空調外機距離老陳家臥室窗戶不足 50 厘米,該空調運行時必然產生振動、噪聲。即使楊某安裝的空調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但對老陳的生活仍產生了相關影響和一定程度的妨礙,且超出了相鄰關系容忍義務的范圍。據此,法院判決楊某拆除空調外機。
楊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與容忍義務實為不可分割的一體兩面,只要是相鄰關系,就必然有容忍義務。容忍義務旨在協調相鄰權利人之間的利益,維持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系,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獲得有效的平衡,這種平衡并不要求一方無限制地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內容忍。在行使自身權利時,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本案中,楊某將空調外機安裝在樓下鄰居臥室窗戶附近,空調運行時的噪聲和熱風給鄰居老陳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響,損害了老陳的權利,超出了老陳在相鄰關系中應負的容忍義務的范圍。
來源:人民法院報、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 高淼)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f85ac39e780bf92c001f6d